新版仲裁条例于2011年6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实施。新版条例消除了旧版在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之间的差异,并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有关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建立的新的统一仲裁制度。 根据建筑行业的要求,之前版本中的部分国内仲裁条款作为“选择性”条款得到保留。这些条款涉及:
示范法本身可以设置撤销裁决的条款。不过这种行为存在限制性的前提条件,且与主要流程的不正规性有关。它们不涉及任何法律错误,无论这种错误有多严重。
这些选择性条款可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不论是直接明示,还是自动默示,不仅仅限于工程合同。某些情况下,它们可能被视为适用于工程分包合同。
明示条款:只要各方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即适用任何或所有选择性条款。这不限于工程案件。在此等情况下,各方可以明确选择适用全部还是部分选择性条款。
自动适用:如果仲裁协议的时间符合以下情况,则自动适用所有选择性条款:
在此等情况下, 通过表明仲裁为国内仲裁的仲裁协议,双方自动选择所有选择性条款。同样,这不限于工程案件。
选择性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这些条款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以及仲裁协议没有设置条款说明仲裁在上述时段内为国内仲裁的情况。
即便仲裁协议说明了仲裁为国内仲裁且签订时间符合相关时段,选择性条款仍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所有选择性条款将适用于任何等级的分包合同,如果:
在这些情况中,若主工程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规定仲裁属于国内仲裁,则分包合同的仲裁协议同样视为国内仲裁,不论分包协议本身有何规定。同时,所有选择性条款将会自动适用。
选择性条框不会视为适用于工程分包合同:
你必须要做的工作取决于你是否希望选择性条款自动适用于你的所有仲裁以及合同当前的仲裁规定。
如果你希望所有选择性条款适用于你的合同以及所有分包合同:只要你现有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规定仲裁为国内仲裁,那么你不需要做任何事情。这是2011年6月1日起六年内的情况。
如果你现有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并未规定仲裁属于国内仲裁,那么你应对其进行修改,从而以书面形式确定此等条款或达成协议。
如果你希望适用所有选择性条款,但不希望触发适用于所有等级分包合同的选择性条款自动适用方案:修改现有合同并移除提及国内仲裁的部分。反过来,你可以明确表示选择性条款适用于该合同或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一个很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择性条款不适用于任何等级的分包合同。
如果你希望仅适用部分选择性条款:你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说明,或者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如果你的仲裁协议规定仲裁属于国内仲裁,移除这部分说明是较好的办法。
由于这将打破选择性条款的自动适用规定,如果你希望相同的条款适用于分包合同,那么必须做出明确要求,所有相关的分包合同必须含有仲裁协议。
如果你不希望适用任何选择性条款: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说明这一点。如果你还希望确保选择性条款不会被视为适用于所有分包合同,这一点也应当明确说明。
如果你已经根据旧版仲裁条例开始仲裁,则仍旧使用旧版条例,就好像新版条例未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