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规则最新更新版本于2010年7月1日生效。这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第四版仲裁规则,为与从业人员、仲裁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咨询而得。新版仲裁规则在保留2007年版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加以更新,以提高仲裁操作效率。
更新
- 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新币或遇到异常紧急情况,可申请快速程序。这项新的加急仲裁程序要求仲裁庭在组成之日起6个月以内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简述裁决理由。
- 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可通过一位紧急仲裁员提交临时与紧急救济申请。
- 同时,关于仲裁员资格方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主席应当考虑仲裁员是否有充分的办案时间,以适合仲裁本质特性的方式,迅速、高效地进行裁决。此处修改是为了避免仲裁员因其他判决而延误时间。
- 当一方当事人破坏了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与保密性,仲裁庭有权对其采取如制裁或罚款等适当的措施。
- 2007年版本引入的双方当事人签署问题备忘录的规定,已从新版中移除。
随着国际仲裁作为解决争议手段的增加,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修订的这些仲裁规则可以鼓励更多当事人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为新加坡仲裁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