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表示,自2020年1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登记设立业务机构。
境外仲裁机构成立许可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三年,至2022年12月31日。
该举措将适用于在外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上述机构应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登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Out-Law运营方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仲裁专家陈希佳博士表示:“根据该管理办法设立的外国仲裁机构的仅限于涉外元素的仲裁案件。运营办公室应在上海集中进行与开展涉外仲裁活动,不得进一步建立其他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业务机构可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的涉外仲裁业务包括:案件受理、庭审、听证、裁决;案件管理和服务;业务咨询、指引、培训、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