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项为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带来重大制度突破的新政策正式生效。根据这项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投资企业,在解决商事纠纷时,可以灵活选择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这一变革性的调整,无疑为涉及跨境争议的企业提供了更为清晰、稳定的法律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0月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自2025年2月14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此项《批复》的规定,即便所涉争议不具有直接的“涉港澳因素”,内地法院也将依法认可并执行那些选择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的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将支持此类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要确认仲裁裁决的执行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品诚梅森国际仲裁专家王琳瑶(Alice Wang)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的仲裁协议的认可,无疑为涉及跨境争议的企业提供了更高的法律确定性。”

她进一步指出,“这不仅有效减少了仲裁协议面临效力异议或被判定无效的可能性,还确保了争议解决过程的顺畅进行。”

“总体而言,这些措施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在构建一体化、高效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将使在该地区运营的本地和外国企业均受益匪浅。” 王琳瑶还强调。

根据新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

此外,该政策还着眼于加速大湾区仲裁机构的发展,致力于建立统一的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

王琳瑶认为,“在大湾区建立统一的仲裁体系和世界级仲裁中心,将极大提升该地区对国际企业的吸引力。”

值得一提的是, 该政策同时强调调整仲裁规则,通过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框架支持新兴领域如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以及生命科学的健康发展。

We are working towards submitting your application. Thank you for your patience. An unknown error occurred, please input and try ag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