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菲律宾司法部称,菲律宾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应该能够持有项目的100%所有权,而不是被限制在40%的份额。
据一份报告称,司法部就其认为菲律宾宪法中提到的 "所有潜在能源力量 "的含义发表了意见。司法部说,该表述不应包括 "动能"。因此,宪法中对外国拥有 "潜在能源 "的限制不应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和海洋或潮汐能源,这些都是动能。司法部表示,该国的能源部(DOE)必须修改相关法律,以使这一意见生效。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能源转型和气候变化专家John Yeap表示:"司法部的宣布是值得欢迎的。菲律宾共和国有一个积极的可再生能源计划,如果司法部的意见通过所需的监管措施得到实施,这将使可再生能源行业向更广泛的资本池开放,这将大大有助于国家的净零目标。"
"势能和动能之间的区别不仅在物理学上有优点,而且还应符合宪法起草者在起草宪法时的意图。 毕竟,当时的动能发电一般仅限于水力发电,而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在亚洲的大规模商业化还需要几年的时间。 势能资源有限且仅限于地下,不同于势能,来自太阳辐射和风的动能是无限的,”他补充道。
根据菲律宾现有规定,外国开发商只能通过与政府签订服务或运营合同来开发可再生能源,其所有权份额上限为40%。
今年7月,菲律宾能源部公布了2020年至2040年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NREP),提出了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35%,2040年达到50%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