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NEC合同中,变更被界定为“工作范围的变动”,赋予了项目经理直接指示此类变更的权力。与某些采用特定且独立机制来评估变更的标准合同不同,NEC将这些变更纳入了其索赔事件(CE)的框架中,并采用与其它由业主承担风险的索赔事件相同的流程来处理变更的索赔与评估。
根据NEC条款第60.1条,一旦“项目经理发出旨在改变工作范围的指示”,这一行为即被认定为一个索赔事件。为了更具体地说明这一点,《NEC4用户指南》详尽列举了工作范围变动的多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内容的删除、新增或调整,以及由业主或承包商发起的设计变更。NEC合同体系的一个显著特色在于其缺乏文件优先顺序条款,这意味着当合同条款或相关文件间存在模糊或不一致时,项目经理被赋予了“裁决”权,负责解决这些争议。尤为值得注意的是,《NEC4用户指南》进一步指导,若解决模糊或不一致的问题涉及对工程范围的调整,则应依据第60.1条的原则,将其视为索赔事件处理。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是那些为修复既有缺陷而进行的调整,这类情况在第45条和第46条中有明确界定,因此不触发索赔事件流程。第二种情况是,当承包商出于自身需求或为了符合业主提供的工作范围,主动对其设计范围进行变更时,这些变更的责任完全由承包商承担,因此同样不享有要求额外时间和费用的权利。
通常而言,索赔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赋予了承包商请求额外时间和付款的正当权利。然而,在极少数特定情境下,索赔事件反而可能导致应付款项的减少。例如,当变更涉及工程范围的调整,且此调整并非由业主发起、经承包商提议并由项目经理正式接受的范围变更时,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关于索赔事件中指示变更的具体流程如下:
NEC合同体系中的一大亮点在于其对索赔事件的前瞻性评估机制,该机制强调在考量价格变动时,需依据分界日期之前尚未完成工作的预估成本作为基准。分界日期,作为评估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界点,清晰划定了 “实际发生成本” 与 “预测成本” 之间的界限。
在遭遇合同变更的情形下,分界日期被明确界定为项目经理正式通知变更指令的日期。这意味着,对于变更所引发影响的评估,必须立足于对未来成本的合理预测之上。诚然,NEC合同虽不排斥基于已发生费用记录进行评估的可能性,但在变更评估的语境下,这种做法的应用场景相对有限。
遵循NEC合同的核心理念,对索赔事件的评估机制根植于前瞻性预测,而非简单的成本补偿。《NEC用户指南》明确指出, “此种安排有效遏制了项目经理在报价与最终索赔成本记录之间进行回溯性比较与选择性采纳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明显对承包商构成不公,而且其潜在后果必然是加剧合同双方的对抗情绪与博弈策略,不利于项目的和谐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索赔事件经过评估并执行,相关的价格与时间调整往往被视为终局性的,即便最初的预测存在偏差,项目经理与承包商亦需接受这一结果,共同承担评估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显然,前瞻性评估及错误评估一旦确定便难以更改,可能会引起合同双方的担忧。为了有效缓解这一状况,NEC巧妙地融入了允许二次复核的条款。具体而言,第61.6条规定,当指示承包商就索赔事件提交报价时,若该事件的影响因高度不确定性而难以合理预估,项目经理有权做出假设。尤为重要的是,若这些初步假设随后被证实有误,项目经理有权正式通知更正,并将此更正视为一个独立的索赔事件来处理。这样,各方就可以根据更正后的假设重新评估索赔事件的影响。
尽管NEC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成本预测应作为评估的基础,然而,《NEC用户指南》所预见的“对抗情绪与博弈策略”,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遗憾的是,项目经理们往往倾向于将评估推迟至所有变更工作彻底完成且所有成本清晰显现之后。
这种延期评估的趋势,其背后不乏合理的考量,正如2017年英国北爱尔兰住房执行委员会与Healthy Buildings (Ireland) Ltd之间的案例所深刻揭示的。在该案例中,依据NEC3专业服务合同条款,业主于2013年1月向承包商发出了修改工程范围的指示。按合同要求,此指示本应即时作为索赔事件通知,但业主未能及时履行此义务。直至2013年5月,承包商自行将此指示作为索赔事件并通知业主。
随后,业主在2013年8月和10月要求提交报价,承包商也及时响应。此时,变更工作已全面完成。然而,业主却以承包商未能提供实际费用支出记录为由,拒绝接受其报价,并将索赔事件的影响评估为零。
承包商则据理力争,指出其并无义务提交实际成本,因为评估应基于分界日期(即2013年1月)的预测成本进行,且业主未能在该时点将变更正式列为索赔事件发出通知。
最终,法院未采纳承包商的立场,裁定承包商需披露因变更而产生的实际成本及所耗时间。法院认为,鉴于变更工程已结束,所有实际成本已确凿无疑,故采用回溯性评估方法更为合理。法院进一步强调,实际成本记录是准确计算承包商应得赔偿的关键证据,法院不应在“缺乏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做出裁决”。
本案的解读必须根植于实际情境,即业主与承包商在履行NEC条款时均存在执行不当,且法院具备下令信息披露的法定权力。若各方误以为可采取“观望策略”,即等待所有实际费用尘埃落定后再行评估,这无疑是对本案精神的误读。依据NEC合同原则,项目经理与承包商均无权无故拖延评估进程。若承包商未能依指示提交报价,项目经理有责任介入并自行评估,尽管实践中此情况较为罕见,因承包商通常积极寻求变更带来的额外报酬与工期延长。反之,若项目经理对承包商的报价置之不理或拖延评估,则依据合同,此行为将被视为默认接受承包商的报价。
在此案例中,若承包商能更加审慎地维护自身利益,本可提前向业主通知该变更已构成索赔事件,从而促使业主在变更实施前即要求报价,进而基于预估费用进行及时评估。
如果项目经理若拒绝指示报价或怠于履行评估职责,则直接违反了合同条款,此举可能引发新的索赔事件。此外,业主亦需注意,根据普通法原则,他们负有积极义务,确保其委任的审核人(包括NEC合同项下的项目经理)严格依照合同规定执行审核职责。
NEC合同之所以强调对变更及潜在索赔事件的前瞻性评估,并鼓励合同各方遵循合同条款,旨在促进项目管理的高效性与合同风险的均衡分配。然而,高效的项目管理不仅依赖于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更离不开合同各方之间的紧密合作。因此,各方应秉持 “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原则行事” ,同时深入了解并熟练运用各自的合同权利与救济途径,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