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是基于对已完成项目的预计现金流而非投资人的财务状况,对大型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提供融资的长期方法。项目融资结构通常涉及众多股权投资人和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集团。
项目融资文件介绍
本指南最近更新时间为2011年8月。
通常使用项目融资的项目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在英国,大多数的项目融资按照政府提出的私人融资倡议(PFI,下文将简称为PFI)展开,这种融资方式通常称为公私合营模式(PPP)。PFI诞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旨在将私营企业的技能和资金引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在PFI的结构模式下,私营企业通常可以从银行得到资金,用来设计、建设及运营服务大众的设施。作为回报,公共部门给予私营合作伙伴运营此设施的长期合同,合同期限通常为25-30年。设施建设完成后,在项目的服务年限内,公共部门向私营企业按月支付费用,以便其偿还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一般来说,使用PFI融资模式的原因如下:
项目融资的主要参与者
私营企业合作伙伴/所有者:通常是为某个特定项目专门设立的公司或有限责任伙伴关系。该方在所有的合同、借贷、项目的建设运营等环节中发挥核心作用。我们将其简称为“项目公司”。
项目发起人: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人。项目发起人为项目公司的所有者,如果项目取得成功,项目发起人会作为项目的所有者或通过履行管理合同获得利润。项目发起人往往通过提供保证金或签署管理/服务协议的方式承担一定的项目责任和风险。
出借人: 在项目融资过程中以借贷方式提供资金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其它机构投资者。通常项目融资规模巨大,单个出借人往往不能满足借贷需求,因而会由多个出借人组成出借集团。
代理人: 某个出借人会被委任为代理人,代表其他出借人管理贷款。
开户行: 某单个出借人将持有账户,项目产生的所有现金都要经过这些账户。
股权投资人: 不期待在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出借人或项目发起人。如果是出借人,除了通过债务的方式提供贷款外,还将持有项目股份,如果项目取得成功,获得的回报将会增加。大多数情况下,通过获取股份进行投资时,往往会签订一份协议,规定如果股权投资人想要从项目中退出时,允许股权投资人将所持股份卖给项目发起人。同样地,项目发起人也有权选择回购股份。
供应商、承包商及客户: 包括项目物资的供应商、负责项目设计及建设的承包商和项目的客户。
建设单位: 在项目建设阶段,建设承包商是项目主要参与方之一。通常,根据以下两种模式之一来界定建设承包商的职责:
规模较大的项目可能会涉及到承包商联合体。就责任而言,组成承包商联合体的承包商可以负连带责任,也可只为自己的工作负责。个别责任指每个承包商只为自己开展的工作负责,而连带责任是指每个承包商都可以被追究整体责任,每个承包商担责的具体程度由联合体进行划分。在连带责任的模式下,由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由承包商联合体的每个成员共同承担,因此出借人更倾向于这种模式。
多边信贷机构: 某些项目,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项目,需要世界银行或其下属的投资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或诸如欧洲复兴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区域性银行共同提供融资。通过为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政治风险保护(包括政府不能按约定支付费用或不能提供必要的监管许可),这些多边机构可以确保项目的可融资性。
东道国政府/授权机构: 从项目开始到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项目所在国政府都会参与颁发与项目相关的许可。授权机构指与项目公司签署项目协议的地方政府。
购买人: 在基础设施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会与购买人事先签订合同,规定购买人应长期购买项目的产出。
承保人: 承保人对项目来说至关重要。如果发生灾难影响项目,那么发起人和出借人将依赖承保人赔付相关损失。
项目融资中的主要文件
项目协议: 作为PFI项目的主要协议,项目协议在项目的整个周期内管理政府部门和项目公司间的关系、权力和责任,也称之为特许权协议。作为PFI项目的主要协议,项目协议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管理着政府部门和项目公司间的关系、权力和责任,也称为特许权协议。
在早期的PFI项目中,通常会为项目的不同阶段签订不同的协议,诸如设计和建设阶段的开发协议,运营阶段的运营协议或设备管理协议。但如今往往只会签订一个单独的项目协议涵盖项目的方方面面。
地产文件: 当项目涉及地产开发时,便需要地产文件,用于反映政府部门和项目公司的权益,以及在项目周期结束后地产的归属权情况。常见的组织结构包括:
使用哪种结构将取决于项目设施的构成,以及在建设阶段结束后项目运行的负责人是谁。
建设合同: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订建设合同,项目公司将其在项目协议项下的建设责任转移给建设承包商 。
建设承包商和设计团队提供保证金,受益人为政府和出借人。出借人通常拥有代替项目公司介入建设合同的优先权。政府拥有的权力通常依附于出借人的权力。
服务合同: 项目公司与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合同,将其在项目协议项下的服务责任转移给这些承包商。同样,服务提供商提供以政府为受益人的保证金,依出借人的权力而定,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拥有介入合同的权力。
融资协议: 贷款协议是出借人和项目公司签订的主要文件,含有项目融资的条款。出借人要求提供安全一揽子协议及担保以保护所借资金。关于贷款协议更具体的细节在项目融资协议出借人主要事项在单独的OUT-LAW指南中将单独讨论。
出借人直接协议:此协议为政府、项目公司和出借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政府在协议中同意在项目安排即将终止前,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出借人。此协议还给予出借人机会,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为项目终止采取补救措施或为项目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权力和责任寻找政府认可的接管人。
政府抵押协议:此协议为出借人直接协议中所含概念的延伸。政府抵押协议由政府及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的承包商签订。此协议的目的在于,如果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不能履行合同责任,那么政府可以接管项目公司的相关合同确保项目完工。另外,如果项目终止,政府将接管项目公司的运营合同。
分包合同: 项目公司将签订各种分包合同,转移其在项目协议项下承担的风险。项目公司自身往往不承担项目的主要具体工作,而是作为载体签订与项目相关的一系列合同,因此项目公司又称为“特殊目的载体”。
履约保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使用履约保函,项目公司需支付履约保函。
抵押担保:出借人和政府通常会向项目公司任命的主要承包商和咨询公司寻求契约担保。抵押担保的价值,尤其对政府来说,要在发生项目终止后政府遭受的损失超出已完工(或部分完工)项目价值时保护政府的地位。